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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和《陕西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年06月22日 16:05 来源:陕西省教育厅

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局,省属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厅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绩效,促进我省教育事业发展,省教育厅制定了《陕西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和《陕西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教育厅

2018年5月15日

陕西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18年第11号令)和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4年第17号令)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陕西省教育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陕西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是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陕西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为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服务,促进教育部门和单位强化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教育资金使用绩效。

第四条陕西省教育系统各级行政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陕西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同级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并积极支持和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工作。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六条省教育厅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和督查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对省属高校和省教育厅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和督查本地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并对所属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各高等学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在本部门、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本部门、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三)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经费保障和工作条件;

(四)对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及时处理审计惩处事项;

(六)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专业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内部审计机构指导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及本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和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

(三)及时作出工作部署,指导和督促本地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工作;

(四)组织审计人员参加岗位培训和相关教育,开展内部审计理论研讨;

(五)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提出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建议;

(六)维护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支持审计人员在培训、专业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的合理诉求。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

第三章 机构和人员

第十一条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应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理的原则设置独立的审计机构;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与财务部门之外的内设监督机构合署办公,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履行审计职能的独立性;其他规模较小的单位,应指定内设机构安排专职人员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应当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职人员编制,配备具备一定审计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适应内部审计工作需要的审计人员。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具备经济、管理类专业知识,具有从事财经、审计等方面工作经验。内部审计队伍应由具备经济、法律、建设工程等专业背景和专业资格的人员组成。

第十三条教育系统审计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并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

第十五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七条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培训和相关的后续教育。

第四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部门、本单位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和陕西省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七)对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本部门、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协助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一)协助查处本部门、本单位管辖范围内违法行为和案件;

(十二)对本部门、本单位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三)完成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对本部门、本单位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部门、本单位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除涉密项目外,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有关单位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要求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做出书面承诺;

(三)审查会计报表、凭证、账簿等,检查资金、财产和有关资料,勘察现场实物;

(四)检查被审计单位相关的电子数据信息和必要的技术文档。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审计部门可建立审计实时监督系统,实施联网审计;

(五)参与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六)参加本部门、本单位的有关会议,组织召开与审计有关的会议;

(七)对发现的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九)提出整改要求和改进管理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十)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十一)依照法律法规,以有利于问题整改和解决的原则,依法依规公告审计结果。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避免重复审计;内部审计结果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本部门的中心任务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制订年度和阶段性工作计划,报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三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组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五条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六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对有异议的事项,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定。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报告,对需要依法处理的还应做出审计决定。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应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送达本人。

第二十八条被审计单位如对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书面提出复核申请,该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在未作出更改决定之前,原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仍然有效。

第二十九条被审计单位应当主动配合审计工作,指定审计联络员,按审计通知书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及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集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一条被审计单位是审计整改的责任主体,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内部审计机构。

第三十二条对内部审计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逐项落实整改任务,深入分析原因,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提高审计整改实效。对重要审计事项,内部审计机构应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效果。

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财务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四条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并作为被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主要负责人考核、任免、奖惩,以及有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等建议,报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及时予以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教育系统内审机构和审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部门是指省、市和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单位是指省属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及省教育厅直属单位。

第三十八条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其他教育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陕西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陕西省教育厅2012年3月2日发布的《陕西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陕西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建设工程管理,促进建设项目提质增效,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教财〔2016〕11号)和《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精神,结合我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全省教育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各类资金来源的新建、改扩建及修缮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陕西省教育系统各行政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从投资立项到竣工交付使用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建设单位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一)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二)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

(三)以促进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并充分关注造价、工期、质量三者关系;

(四)加强与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工程监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的协调与沟通。

第二章 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省教育厅负责指导和督查全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

第七条省教育厅机关、厅属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属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由省教育厅统筹实施,省属高校的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由高校内部审计机构独立实施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

第八条独立实施建设项目审计的,应当配备具有工程、财经类专业技术资格或执业资格的人员;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以下简称“委托审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委托费用按照规定列入建设成本。

第九条“委托审计”的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委托审计”的机构从陕西教育系统社会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遴选,各单位(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委托审计”的机构,并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开展全过程审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实施全过程审计;要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统筹安排,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全过程审计;未经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相关财务部门不得办理最终的付款与结算手续。

第十一条省教育厅对教育系统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结果进行监督。对高校单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巨大,以及国家和省级投资的重点项目,省教育厅根据需要进行抽查复审。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审计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有关单位或部门积极配合,限期报送有关审计所需的文字资料、电子数据;

(二)检查有关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会计凭证、账簿等资料、文件和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现场勘察与审计有关的事项;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四)召集或参加与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有关的会议;

(五)根据各阶段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与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沟通,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建议;

(六)对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内容包括对工程项目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结算等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审查和评价。

第十四条投资立项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与评价。审查项目立项的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完备;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编制的依据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拟建项目建成后的经济、社会、办学效益分析是否客观、真实;是否符合本部门、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和基本建设总体规划;

(二)内部控制制度的审查与评价。审查项目建设有关职能部门内控制度是否健全,相关人员是否具有岗位资格,职责是否明确,项目责任追究制是否建立,项目各个环节是否明确责任人;

(三)资金来源的审查与评价。审查资金筹措的安排是否合理,分析投资估算是否准确,资金能力分析是否准确,是否符合本部门、本单位的资金能力等。

第十五条勘察设计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单位选择及相关合同的审查和评价。审查是否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监理单位,招标方式的选择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规避招投标等违规操作风险;合同条款是否合规合法,是否与招标书约定条款相符,是否存在有悖于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情况;

(二)工程设计的审查与评价。审查施工图设计是否贯彻了限额设计的要求,是否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的原则、范围、内容、项目及投资额进行;有无施工图预算超概算的情况;审查施工图设计完成的时间及其对建设项目进度的影响,有无因设计图纸拖延交付而影响工程进度的问题;审查施工图交底、施工图会审的情况以及施工图会审后的修改情况;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规范、完整。

第十六条施工准备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招投标的审查和评价。审查招标方式是否按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审查招标文件内容是否明确且详细,是否有倾向性和不公平条款;审查标段的划分是否恰当,是否存在人为分解工程项目,规避招投标等违规现象;审查招标程序是否符合《招投标法》和有关招投标工作法律法规规定;审查投标单位是否具备招标公告要求的投标资格,是否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圆满完成招标项目的能力;

(二)合同的审查与评价。审查设计、勘察、监理、代理招标等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否合规,手续是否完备,收费是否合理;审查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是否合法、合规;工程的有关经济条款、项目工期、付款方式、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质量要求、奖罚保修等内容是否完整合理、经济严谨、合法合规。

第十七条施工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主要隐蔽工程的审查与评价。审查隐蔽工程是否与施工图纸及规范要求一致;做法是否符合设计和工艺规范,是否与所采用的图集相符;实际用料的材质、规格和消耗量是否与工程量清单项目一致;

(二)主要材料及设备采购的审查与评价。审查招标文件中主要材料的暂估价、设备的招标及采购是否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招投标文件中对主要材料和设备已明确厂家、品牌、规格、单价的,进场前是否经建设管理部门、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和验收,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材料和设备进场时有无严格的进场验收程序和标准等;

(三)工程进度款拨付的审查与评价。审查工程款支付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是否有效管理和控制;

(四)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的审查与评价。审查设计变更程序是否合理、合规,施工签证过程是否规范,施工签证内容是否真实、准确,是否为施工合同未包括的内容;

(五)索赔事项的审查与评价。审查索赔事项是否真实;索赔的内容是否准确,责任是否划分清楚;索赔的证据是否真实,计量是否准确,价款是否合理。

第十八条竣工验收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验收的审查与评价。是否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验收,手续是否齐全;合同履行是否全面、真实,是否有违约行为;

(二)工程结算的审查与评价。工程竣工结算是否真实、合法、全面;工程数量是否真实,套项、取费是否准确,材料价格是否合理,执行的文件、选用的定额版本是否正确等;设计变更、经济签证内容是否真实,结算增减项目、工程量、单价、取费标准是否准确,是否与合同相符;

(三)工程决算的审查与评价。审查竣工决算编制的条件是否具备;决算说明反映的数据和情况是否真实、准确;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或完成的项目质量是否合格,验收是否达到合同要求,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乎规定;相关财务收支核算是否准确,资金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挪用和损失浪费,是否按合同规定预留质保金。

第十九条国家审计机关审计过的项目,教育内审机构可有效利用其审计结果,一般不重复安排审计。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审计中发现有下列违反财经法纪和损害本部门、本单位利益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构成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处理。

(一)未按照审批文件确定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实施建设的;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和生产许可的;

(三)应招标而未招标或将工程项目分拆发包规避招投标以及不按规定招标的;

(四)不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擅自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的;

(五)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资料不实的;工程结算未经审计而擅自办理财务决算的;

(六)超付进度工程款及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的;

(七)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的;

(八)贪污受贿、收取回扣或严重失职、渎职等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违法违纪的;

(九)违反国家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中规定的审计程序、审计管理职责权限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审计,并提出书面意见。对省教育厅拟安排抽查复审的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及时报送建设项目资料。对未按规定办理或拒绝提供资料的,省教育厅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属公办高校、省教育厅直属中等职业学校、省教育厅直属单位。各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民办高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陕西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陕西省教育厅2012年3月2日发布的《陕西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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